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2+2”联合培养实验班学生的选拔和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所有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学生,一部分在高考招生时录取,另一部分在第一学期期末正考结束后择优选拔。如果二级学院认为确有必要,也可在其他时间申请启动选拨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二)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钻研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未受到任何处分;
(四)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00分。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开设“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择优原则,制定具体的选拔、分流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学生自愿报名;
(三)二级学院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公开选拔,并将选拔名单报教务处。
第三章 分流
第六条 分流时间:
第四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分流一次;
第四学期期末正考结束后分流一次,确定最终人选。
第七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学生,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分流进入相应普通专业学习: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
(二)第四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仍有课程不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400分;
(三)第四学期正考结束后,仍有课程不合格;
(四)自愿申请退出。
第八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学生,在总校学习一年后,获得学分未达到应得学分50%的,需分流回我校原专业学习,已获得学分予以置换。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学生除适用本办法外,还适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 “2+2”联合培养实验班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