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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教务处    来源: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取得实效,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3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我校自筹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资助,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我院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充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建高素质应用型师资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重点建设领域取得新突破,彰显学校亮点、特色,建成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创新强校领导小组牵头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 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合规、有效、及时、合理地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八条 财务处设立“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统筹安排省拨和学校自筹经费。
    第九条 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牵头会同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单位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能力和综合管理绩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育人平台、创新强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及其他学院重点建设的教学及科研条件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处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分配计划时尤其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资金分配方案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院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复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创新强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经手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经手使用的经费,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同时为单位主管领导,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一人独立承担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三)凡因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价达到800元,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权属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校,所用固定资产须交还申报单位。
    (四)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金额等。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创新强校领导小组及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二十条 各项目实施人应按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创新强校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项目实施人,学校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全校通报。如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新强校领导小组、财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有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强师工程等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后,原已立项在研项目待验收完成后,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