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创新强校工程”各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富有我院特色的自创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遴选与论证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三大类。对于参与国家级、省级层面竞争的项目,由“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在校级“创新强校工程”总体规划项目中遴选或进行重点培育后,推荐参与竞争和建设。对于校级自主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自主、特色、优势”的原则进行申报、遴选和确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论证与立项:
(一)国家级和省级建设项目,由“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开展论证工作。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或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汇报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方案、预期效益、主要特色创新、经费预算等方面情况。专家组对项目总体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项目负责人的能力与水平、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具体意见。
(二)校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
第五条 通过论证和确定立项建设的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学院发文公布结果,并由“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下设“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
(二)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财务制度,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接受上级部门及“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报请所在部门和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项目中止或撤销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中止直至撤消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建设立项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院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确保“创新强校工程”的顺利实施。具体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