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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作者:教务处    来源: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巩固和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及时反馈教学一线信息,学校决定聘任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校级教学督导小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各学院(部、中心)可以相应成立院(部、中心)级教学质量小组。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开展本科教育质量研究、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等工作,协助教务处进行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提供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的建议,为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聘任与组织
    第三条 从校内外离、退休教师中选聘教学督导专家。聘任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教育事业,德高望重,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同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三)具有教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重点大学退休教师或曾获国家级荣誉教师优先)。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由学校统一聘任。教务处负责具体选聘,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实行年度聘任制,在聘期内,完成约定工作任务,享受相应待遇:
    (一)8个月工资/年度(每学期按4个月计)。
    (二)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免房费,水电费等自付)。
    (三)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六条 聘任期满,工作负责、身体健康者可以续聘;续聘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解聘或辞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教学质量,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信息:
    (一)了解学校教学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检查有无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出现。
    (二)检查学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如实反映我校的学风、教风。
    (三)对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如课程信息量是否饱满等,给出客观评价。
    (四)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协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五)对有争议的课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课巡查,给出客观评价和建议。
    (六)通过听课,发现、培养青年教学骨干,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及时鼓励、提高、推广,如进行教学观摩、现场点评等。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力的青年教师给予重点帮助、关怀、指导,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八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如公开示范教学、教研活动、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和答辩等,并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九条 就当前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论文答辩等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作教学专题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承担或参与教务处的有关评审及跟踪工作(如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教学奖评选、优秀论文评选等)。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随堂听课;查看任课教师备课情况;了解辅导学生情况;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和答辩;与相关部门访谈、调研;召开师生座谈会;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听课不少于10学时/周,计划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每次听课做记录,填写听课表,除一般评价外,要重点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每月底提交当月听课记录。教学督导的听课结果,将作为被听对象评选各种教学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师所在部门和教务处交换意见,避免延迟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参加校、院组织的教学督导会议,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每学期期末,每位督导向教务处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或调查报告,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教学单位应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征求和听取督导对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定期与教学督导进行情况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并每月将督导听课记录汇总后反馈到学院。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辞退。
    (一)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利用工作之便庇护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三)其他滥用工作之便行为。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