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点管理等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章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三条 学校设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均由治学严谨、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专家担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9至25人组成(应为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和治学严谨、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配备1名秘书,由教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应为单数),设主席1名,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二级学院自行组织产生。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秘书,一般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教学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本章程有规定按岗位产生的委员,由新到岗人员续任,其他委员的调整程序则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2.审定新增申报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为:
1.逐个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2.研究和处理学院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3.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